办好职务犯罪类案件要诀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726次

作者:桑涛(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等),节选自新著《公诉传习录》。注: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对监察委移送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本要诀仍然适用。


办好职务犯罪类案件要诀


一、三大罪名见功力——须弄通贪污、受贿与玩忽职守三大罪名


小马拿到一个受贿案子翻来翻去地看着,发愁地问科长:这职务犯罪案件类型那么多,我们以前又没正经办过,怎么才能迅速上手办好呢?


科长告诉他:职务犯罪案子难办,这个常识大家都知道。它不但罪名多,而且从故意到过失、从占有到使用、从个人收受到特定关系人占有,各种情况都很复杂。但是,有没有一个窍门,至少能保证看到职务犯罪案子后,不那么慌张失措呢?办法还是有的,那就是先弄通三个总纲性罪名,这三个总纲性罪名就是: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三个罪名基本代表了职务犯罪的三类表现形式。贪污代表的是侵吞使用型犯罪,无论是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都可以通过贪污罪来找到办理的窍门,比如挪用公款罪,尽管没有装入自己腰包,但它是将公款置于风险境地,对公共财产造成危害;与贪污罪相比,它侵犯的是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是所有权。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跟贪污一样是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只不过手段不同而已。受贿代表的是贿赂型犯罪,不论是各种形式的受贿罪,还是介绍贿赂、利用影响力受贿,都只不过是换了名目,本质特征都是权钱交易,而相对应的行贿罪,其目的也是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代表的则是渎职型犯罪了,本质特征都是基于对职权的不负责任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当然这中间也有中间地带,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但这两个罪名其实与贪污受贿罪也有关联,那就是在证据上不能查明究竟是否贪污受贿所得时而推定的不法。你看,尽管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不少,但是这三大罪名你如果弄通了,其他罪名是不是就迎刃而解了呢?当然了,在这三个罪名里面,受贿罪又是最重要的罪名,一是因为它在职务犯罪中所占的数量大,二是对于它的研究可以直接影响另外两个罪名,比如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如何获得的、财物占有到什么程度才算既遂等,这些对其他犯罪都有指导意义。我这么说,你就知道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该怎么入手了吧?先研究受贿罪,再去研究其他犯罪,你就能一通百通啦!


二、职务犯罪类案件的锁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判断要诀的轻松解读


小马研究了一番受贿罪之后有所感悟,来找科长谈感受。小马说:科长,我觉得受贿罪跟其他职务犯罪案件都有一个共性问题,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科长说:嗯,你这个理解等于没说,哈哈!当然了,你理解的对。职务犯罪,当然首先得有职务上的便利了,从广义上说,所有职务犯罪都属于渎职犯罪,也就是对职权的亵渎,所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首先要注意。但是这个职务上的便利也是有讲究的。首先,要看职务从何而来。这是贪污区别于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区别于挪用资金、受贿区别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区别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的关键。以前在给你们讲经侦案件的时候,对于这块内容我没有涉及,所以你们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也可以举一反三地去领会理解,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呀!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基本相同。职务犯罪当中的职务从何而来?来源于国家授权,所以说这个时候不仅仅看身份,是不是干部身份并不重要,只要有受委托的授权,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协警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为什么?因为他们在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这时候他们的职务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完全相同。其次,要注意贪污贿赂罪中的身份与渎职罪中身份的区别。贪污贿赂罪主体身份一般较为宽泛,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渎职罪中身份要求稍微严格一些,需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两字之差,排除了国有公司、企业等人员在渎职犯罪中的构成。再次,要注意他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所为,而不是利用工作上对场所、人员、业务熟悉所为,比如贪污罪,一个领导干部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分管会计工作的人员,但如果他利用自己的办公室离会计室近,趁会计上厕所之机把会计忘记锁的保险柜里的公款给偷走了,他不可能构成贪污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为什么?因为他没有利用自己分管会计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所以要考察他在实施行为当时,有没有滥用自己的公权,有没有以权谋私、有没有失职渎职。再如他对业务工作很熟悉,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熟悉业务的特长去给别人提供了服务并收了费用,只要不是利用单位的人、财、物,不是利用单位的公权力去做,那么这种收钱的行为就不构成贪污罪。


最后,还要注意的是,有的职务上的便利是自己的职权和隶属制约关系,比如贪污、挪用公款,有的罪名不需要这些,但法律限制了条件,比如斡旋受贿罪,虽然刑法上没有这个罪名,还是叫受贿罪,但他指的就是利用自己职务形成的影响,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去收钱谋利的,但这个谋利需要谋取的就是不正当利益。所以说,要办好职务犯罪案件,你要把这几个问题搞明白,是不是职务犯罪你就能明白了,简单地说,自己先问一下:有没有权?用没用权?用没用自己的职权?有没有超越自己的职权?这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窍门。


三、注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职务犯罪类案件质量的底线保障


佳峰在办一起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都提出侦查部门存在逼供情况,辩护人还说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在法庭上会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把佳峰弄得很焦虑。科长告诉他: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非同小可,所以一定要严格把关,但也不必过于担心。这些年,随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越来越规范严谨,大的违法违规取证问题基本没有,但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证明难,有的侦查人员急功近利,可能会存在指供、诱供的情况,有的为了让证据看上去相互吻合,还有故意按照自己的意愿做笔录、逼迫犯罪嫌疑人签名的情况,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隐患仍然是存在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要将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公诉部门。所以,在

遇到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等情况时,公诉人员就要认真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佳峰说:呀,我看了,这个案子的同步录音录像很多,侦查部门办了那么久,难道我们要把所有录像全部都看完吗?那岂不是案件要超期了?


科长说: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是我们的义务,能全面审查的尽量全面审查,如果时间来不及,可以问清犯罪嫌疑人,哪次侦查人员对他存在逼供的情况、什么时间段、怎样逼供等,然后有针对性地去审查。当然,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这个问题,我建议不限于他提出的这个时间段,能够审查的还是要尽量审查,我的做法是,可以在播放审讯录像的同时在旁边做其他事,一旦听到问话声音异常或者你觉得可疑的地方,你就要认真去看,这么做,可以做到眼耳兼顾,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质量的把关,当然,这是指在案件整体证据不

错的情况下啦,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始终不好,那么你还是一心一意地看录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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