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对受要约人通常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享有对要约进行承诺或者拒绝的权利,但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就应当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等限制条件,那么在有效期届满后,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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