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共同贪污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其一,主体方面,参与犯罪的各方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主体资格,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行为。其二,主观方面,各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贪污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人共同实施了窃取、骗取、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谋划,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共同贪污犯罪。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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