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生产销售假药罪通常被认定为结果犯。所谓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只有当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导致了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才构成该罪的既遂。如果虽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但未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或其他犯罪形态。例如,若生产、销售的假药未实际流入市场或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犯罪未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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