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都有见过一些商家给出的一些很诱人的活动,这是商家为了吸引顾客眼球,经常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虚假承诺构成诈骗罪吗?北京刑事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团购产品优惠力度大,通过团购进行消费已逐渐成为人们消费生活的常态。近日,来自北京的董先生在选择团购产品时看到了糯米网“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便放心的购买了团购券,但让董先生没想到的是退款却遇重重阻碍。董先生一怒之下便将百度糯米告上法庭。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年3月23日,董先生在糯米网上购买了价款378元的京味楼团购券,为此支付现金376元同时使用2元代金券,该团购券的有效期自2014年3月23日起到2014年5月9日止。糯米公司在其网站承诺只要未消费都可以随便退。董先生购买上述团购券后未到商户进行消费。董先生称其自2014年6月4日开始申请退款,但糯米、百度公司未予退还。董先生认为糯米、百度公司的行为涉嫌欺诈,遂将糯米、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二公司赔偿已付款的三倍金额1128元。
对于董先生的诉讼请求,糯米、百度公司称,并未收到董先生提出的正式退款申请,且在收到董先生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后已经将全部价款退回董先生,糯米公司在其网站的承诺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董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糯米、百度公司向其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故判决驳回了董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董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糯米公司、百度公司隐瞒了“未消费随便退”的真实情况,诱使他作出了购买行为,董先生退款失败后,导致损失发生,糯米公司、百度公司向董先生销售团购产品的行为存在欺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糯米、百度公司有关“未消费随便退”的承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需要进行三倍赔偿展开了激烈辩论。对于上诉人董某所陈述的退款失败的问题,百度糯米公司提出,去年董某购买团购券期间正值百度糯米合并,新老系统兼容问题曾经出现了技术故障。具体而言,系统升级会出现一些漏洞,这其中就包括业务和数据丢失、部分用户信息出现故障等问题。但董某认为,所谓的系统漏洞只是百度糯米公司的借口,实际上在主观上是有欺诈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