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拘役的执行是可以减刑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鼓励其积极改过自新,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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