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缓刑的起始时间通常根据具体的判决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其刑罚执行,若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体到广西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来确定缓刑的起始时间等相关事宜,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对犯罪分子的恰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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