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人构成传销罪吗?

2018-10-23 来源:刑事律师 浏览:954次

传销活动是一个需要不断发展的人数众多的活动,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就是哄骗一些人不断的进入他们的组织。有一种说法叫做30人不构成传销罪。30人构成传销罪有这种说法吗,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刑事律师收集了以下相关资料。

一、传 销组织30人以下不属于涉嫌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 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 销活动。

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 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 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 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 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 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 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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