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已注销公司签约通常属于诈骗行为。已注销的公司在法律上已终止主体资格,不再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若仍以已注销公司的名义签约,这可能构成欺诈。一方面,签约方明知公司已注销却故意利用其名义进行交易,旨在骗取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这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从合同效力角度看,以已注销公司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对方可能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而签约方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利用已注销公司签约往往会给对方带来风险和损失,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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