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损害公私财物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私财物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被损坏的财物的修复费用、因损坏财物而导致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损失等。同时,对于多次实施损害公私财物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具体的量刑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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