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依据主要是其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该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同时,对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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