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有哪些

2018-10-30 来源:VIP智库 浏览:740次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取保候审后可以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VIP智库刑事律师搜集整理的大量取保候审相关法律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除了要满足条件外,同时也要按照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这里就区分为了保证金和保证人。作为其中的保证人,自然在资格上面是有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能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另外,担任了保证人之后也有一定的义务,那么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都有哪些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实践中,因为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要求很严,所以其实很少能够提出这样的保证人,所以选择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对于保证金的数额要求也不会太多,但一般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这个保证金都是会如数退还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内容,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两点,但愿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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