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物证。它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其二,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书信等。其三,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四,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其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供述、辩解和攀供等。其六,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其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其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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