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类案件讯问要点看过来(问答式)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713次


  各类公诉案件种类繁多,涉案人员类型、素质、智商、社会关系、反侦查能力、涉嫌罪名都各不相同,就决定了在对他们进行讯问时,所问的问题、问话方式、问话重点都需要随时调整。

  科长说:我们科室的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制度已经坚持快一年了。一年来效果是明显的,我们解决了很多初入门公诉人员常见问题,解决了疑惑,开阔了眼界,总结了经验教训,有助于大家的迅速提高,因此这项工作我们要作为一项雷打不动的制度坚持下去。近期,我们的学习内容是公诉案件各类罪名讯问技巧。我们还是用讨论式的学习方法,一个人主讲,大家可以随时提问、插话、讨论、辩论,也可以点评和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样人人参与互动,效果会更好。以今天为起点,第一个星期五,先学习经侦类案件各类罪名讯问技巧。好了,看看谁先来?

  小王先说了:对于经侦类案件,我先说说吧,最近一段时间办了几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感觉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总体上文化程度不高,但也有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参与;犯罪手段一般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犯罪规模一般比较大,生产、运输、销售一条龙,涉案人员比较多;经营的东西有假香烟、假化肥、假食用油、假的碘盐,现在还有比较多的是互联网上卖假货。这个群体讯问的时候有个特点,因为大部分都是被现场抓获的,所以一般地说,对犯罪事实是供认的,但对于已经卖出去的,要是没有账本之类的东西,他们往往会推,要么说不知道,要么说是别的同案人生产的、卖的,他不清楚,所以要在清点查获赃物的同时追查已经销售、运输出去的数量,这个是需要问的,哪怕他不说实话也要问,还要问他有没有记账、记载内容是什么,如果有账据在案,可以跟他的口供对照着看。其次就是销售的人在辩解的时候会说不知道是假货,买来就是那样的,就卖出去了。所以我感觉在讯问的时候,可以从主观方面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货入手,就是问问他从业多长时间了,从业的规矩有哪些,这个商品正常价格是多少,他买进用了多少钱,这个不用跟他争论,只要问这些问题,让他回答就可以,有的问题他说不了假话的,因为有记账本在的,如果他说得不对,可以直接问他:你记账本上记录你进价是这个价钱,是不是啊?……通过这些内容,来证明作为一个从业时间较长的人员,应该知道明显低于市场价买进的商品是假货这样的事实。丽娜插话说:那他要说他才干了几天呢?

  小王说:要是他说只干了几天,让他先说一下时间段,这个是可以核实的;确实时间不长的,要看他根据正常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不能知道是假货,可以问他,他来的时候同案人是怎么跟他说的,价钱多少,正常市场价是多少,他平时做什么工作,具体哪些程序,等等。反正通过这些问话内容,可以判断他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货。还有,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的犯罪经常产生竞合关系,这个时候涉案金额很重要,比如《刑法》第149 条就规定得很明确,没有达到其他犯罪定罪标准,但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罪名的,根据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重罪。这说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兜底性,所以金额问清楚很有必要。当然这些问题侦查部门一般都会问到的,我这里就是给大家提个醒,万一出现没有问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注意问,因为这牵涉罪名的认定问题了。再有就是单位犯罪问题,这个侦查部门倒是经常会忽视,有一次一个案子我也没注意,后来到了法院,法院提出来了,我们延期审理之后一查,果然是单位犯罪,结果又追加了单位犯罪。对这种情况就要注意问清楚犯罪行为是由谁决策定的、单位有没有出面、有没有以单位名义去组织生产、销售活动,体现单位的意志,资金是由谁出的、谁获得了利益,如果是单位,那么这就是单位犯罪了,需要追加单位的刑事责任。科长说:嗯,不错,一是要问数量,包括查获的和售出的;二是要问清主观上是否明知;三是要问清数额,准确确定罪名;四是要问问是不是单位犯罪。还有吗?

  小王说: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一可以查清真实数量和价值,二可以查清上、下游涉案人员,追加遗漏的犯罪人,三可以明确他主观方面具有明知的因素存在。共同犯罪的,要问清同案其他人的地位、作用,分清楚他们之间的分工、作用、责任;再有,就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都是怎么具体实施的,也就是犯罪手段是什么,比如上次那个案子,是用不合格的钢筋冒充合格钢筋,他们是把合格的钢筋去拉长、拉细然后掺到合格产品中去的,还有在面粉里掺入滑石粉、在煤炭里面掺矸石的,这个要问一下;另外还有技术性的问题,就是一些产品是有国家标准的,有的没有,是行业标准,还有的是企业标准,甚至有的企业标准也没有,是社会通行标准,这个也要向他问清楚。我觉得伪劣产品案件讯问中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就是这些。当然了,归案问题、有没有立功等其他犯罪情节,跟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都一样的。科长说:很好,大家看,其实很多时候我们可以自己教育自己,所谓投师不如访友啊,小王总结得多好!还有谁要说说?宪伟说:我觉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要问的内容基本都是小王刚才说的这些,我还办过“地沟油”的案子,除了刚才小王说的这几个问题之外,就是对“有毒有害”的理解,是不是一定要明确知道含有有毒有害的物质,还是根据常识就能判断出来?我觉得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中有毒有害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内容来问,比如对地沟油,在回收、加工过程中就应当知道,那么对于有辩解的,还是要问他是从哪里回收来的、回收时的状况形状色泽气味如何等,这些有利于作为证明他明知是有毒有害物质的佐证。

  科长说:好的,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案件就说到这里,走私案件我们基层院没有,就跳过去吧,下一类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大家说说。小强说:这个我来说说吧。感觉这类犯罪大致分这么两大类:一种是公司企业成立、运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犯罪,这类犯罪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另一种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罪名虽然比较多,也比较复杂和专业,比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呀,罪名很“高大上”,但总体上这两类犯罪还算比较清爽,构成条件呀,定罪标准呀都比较清楚。这个类罪里犯罪嫌疑人基本都算是白领,比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罚的基本上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个跟卖“地沟油”卖假货的有区别,可以说是白领犯罪,这类人文化程度相对高一点,自尊心也比较强,所以提审的时候最好要讲究方法,不要用训斥、挖苦的方式对待他们,否则可能会带来抵触情绪,影响讯问效果。还有这类人看笔录都比较仔细,喜欢字斟句酌,反复修改,问话就比较慢,所以要有耐心,有的人辩解会很多,我觉得跟他不要过多争论,让他去说,全记下来,回去之后再研究如果他在法庭上这么说我们怎么应对;具体罪名上看,对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要问清行为是在公司成立之前还是在公司成立之后,这个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作为区分的标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首先要问清楚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此有哪些规定,问清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表现,这些表现一般都是很明显的,哪怕他不承认,有客观事实摆在那里的,问他这个怎么解释就可以了。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我感觉有点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区别就在于身份不同,侵害客体或者法益不同,表现形式都差不多,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这类犯罪既然是“职务犯罪”,那么问话的时候我觉得首先就要确认他的职责范围,问清他的职务、有什么职权、职权与本案犯罪事实的关系,因为这类犯罪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嘛!这类人员供述的特点是有后果、有证据的他会承认,没有相应证据的,他会饲机抵赖,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向非国家工作行贿罪,是对合型的犯罪,跟受贿与行贿罪一样特点,当证据以口供为主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会抵赖,或者前供后翻,对于这种案件,要在问清职权的同时问清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有无经济往来,如果收受财物有往来账、存折、银行卡等客观性的证据,要问清这些物品的来源去向。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首先要问清他实施了什么行为,是自己直接参与营业、有具体经营活动,还是利用职权将盈利业务交给亲友去做,或者是给亲友去做的同时自己也参与经营,因为这些问清楚了才能准确确定罪名。对于那些失职渎职类的罪名,首先要问清楚履行职责都有哪些具体规定,他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还是超越职权的情况,还有就是有没有徇私舞弊的情节。科长说:小强总结得非常好,很全面,也很生动,当然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并列的还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为特征也类似。谁还有自己的看法?

  佳峰说:这类案件很多是单位犯罪,可能在讯问时还要注意问清单位的责任,就是说有没有体现单位的意志、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代表单位决策和实施犯罪行为。科长说:对。佳峰接着说:另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注意问清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这里的不正当利益跟行贿罪应当是相同性质的,我发现有的侦查人员对这个问题没有详细问,只问了送钱的情节和谋利的情节,至于这个利益是不是不正当利益,往往会忽视,这个作为我们审查要注意问到。科长说:好了,我们讨论下一类罪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这一类比较专业,罪名也比较杂,我看总体也分这么几类,一是假币类的,二是扰乱金融机构运行秩序类的,三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类的。假币类案件,要区分是出售、购买、运输还是持有、使用,这个要在讯问中问清楚,有的人购买了假币又持有或者使用,按司法解释应当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所以就不能仅考虑他使用了多少,而应当问清他购买了多少数量;还有购买假币的还要问清他是向谁购买、具体购买情节如何,如果能够查清出售人的,就应当追诉。我感觉假币类案件有点像毒品案件,那就是它们都是违禁品,买卖双方都涉违法,假币类严重些,购买的也构成犯罪;所以在讯问的时候主观方面也要问清楚,知不知道是假币,如果说不知道,那么要根据他的客观行为来推断,凭什么拿少量的真币去购买大量的货币,如果不是假的哪有这样的便宜事?对于那些使用的,他往往可能辩解不知道,那么从他使用的时机、地点、所购买的物品等细节入手去问,揭穿他企图通过蒙混过关的手段使用假币的本质;对于持有的,从他假币的来源、持有的数量、放置的地点等客观情况入手问清他的明知问题,比如从他的生活来源、收支状况等让他解释为什么一下拥有这么大数量的钱,如果说是真的,那么如果不是假币,那就是偷来的、抢来的、骗来的,这可比持有假币罪更重。通过这些内容,达到让其如实供述的目的。还有因为买卖双方都涉违法犯罪,所以口供容易改变,这在讯问中要有预判,遇到翻供的情况不奇怪,重点要问清他翻供的理由、以往作有罪供述的原因,从而堵住他翻供、不认罪的后路。这是关于假币类的案件。下边关于扰乱或者侵害金融机构正常运行秩序的案件,谁来说一说,该怎么讯问?

  小马说:我来说说吧。前段时间办了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涉案人员很多,感觉这类案件就是人多,不但犯罪嫌疑人多,被害人也多,头绪也很多,好多材料都是法院转过来的,因为钱还不上了,很多被害人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本息,所以案件材料多得不得了。对这类案件的讯问我觉得需要有耐心,不要幻想着三言两语就能问完,还有就是在讯问的时候要注意把主观方面问清楚,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存款的故意,要跟集资诈骗罪区分开,有些案件尽管下面具体办事的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大老板”不一定,有的是存在诈骗故意的,明知自己的资金状况和资金用途是虚构的,骗取公众的集资款,那么就要定集资诈骗罪了,所以办这类案件要问清楚不能归还本息的原因是什么,是客观上不能还,还是主观上本来就有诈骗的故意,对这种案件既不能只看结果,也不能片面相信他的口供,而要根据案件中具体情况来审查他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存款的故意;另外,还要注意问清楚前后共向他人吸收多少资金,因为前后吸收的本金数额是累计计算的,这就要问清每次吸收了多少资金。还有就是变相非法吸收的行为怎么去认定,现在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都不是以存款的形式去吸收了,而是以投资、集资入股的名义了,但根本上还是以变相抬高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作为基本手段去做的,所以在问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个问明白,高出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多少。什么?你问要是低于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怎么办?那不可能,低了谁不知道存银行哈哈,干吗还要拿给他存呀?被害人还不是认为有利可图吗?所以肯定是高出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的。要把这些问清了才可以,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还有一个骗取贷款的案子,是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信用、纳税、交易等相关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当时我就注意问清了与银行人员是如何勾结的,还有就是伪造的这些材料都是怎样做的,提出申请贷款的事由是什么,实际用途又是什么,等等。问清了这个之后,对于银行内部人员就可以考虑以共犯追究责任,或者以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这里还要注意的是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的区别,骗取贷款虽然有骗的行为,但他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就是到时候还是会归还的,而贷款诈骗就是为了将贷款非法占有,所以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尽管有的骗取贷款罪也有还不上的情况,但还是要从主观方面加以区分,所以这个时候他的用途、偿还能力、贷款前后的行为表现就很关键,通过这些可以判断他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个一定要问清楚,否则可能会放纵贷款诈骗犯罪。再说一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现在这个罪名的案件多起来了,一般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相对多一些,这个罪名要跟代他人“养卡”进行非法经营的案件区分开来,表面上看都是大量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但“养卡”进行非法经营的案件是经他人许可、用帮他人还款的形式营利而临时持有,应当定非法经营罪,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般是违背他人意志的持有行为,所以这个在问的时候要问清。有的人非法持有大量信用卡,目的是进行电信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这个在审查的时候要注意查清,不能只看他的这个手段行为,如果构成其他犯罪,要在讯问当中问清楚,准确定性。这类案件常见的就这些,我再来说说金融机构职务犯罪吧?

  科长说:好呀!继续说下去。小马说:金融机构职务犯罪案件里面,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没有办过,但我注意收集过一些案例,我觉得这类案件的核心是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这个要在讯问时问清楚,要把买入或卖出的事实与内幕信息相对照寻找敏感期,当然他一般会辩解说他的行为是在敏感期之前或之后,故意把敏感期时间说得早或者晚、把敏感期间说得比较短,因此除了他的辩解之外我们自己还要仔细审查,看敏感期是否如他所说的那样;还有就是有人会辩解说他是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作出的判断后出入或卖出,那么这个时候要问清,尽管他有专业知识,但他是否掌握了内幕信息,如果是获取了内幕信息,那么同样也可以定罪。再有就是向他人推荐股票的,有人会说是酒桌上的一句玩笑,但只要是掌握内幕信息的人,这种行为就属于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的行为,因此,在讯问时先问清两个问题:一是他是否掌握了内幕信息;二是他是否向他人推荐股票。至于推荐的动机、有无从中获利只是犯罪情节问题。办得多一点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银行白领犯罪。一般在讯问中,要问清他的审核职责是什么,正常的程序应当如何操作,他有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履行或者正确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发放了多少数额的贷款,或者有多少损失,对于那些规避法律法规违法发放贷款的,要问他在审核当中有没有看到不合规范的申报材料,这个有的银行工作人员甚至是直接让贷款人编造申报材料的,那么对于他的授意、指使的内容也要问清楚。另外与他相对应的可能会是骗取贷款罪,因此对方的行为也要问清楚,该追诉的别忘了追诉。

  科长说:好了,常见的罪名也就这些,其他的罪名等你们遇到了再说。下一类罪名是金融诈骗罪,也是难度比较大的一类罪名,谁说一说?这样吧,大家说一说都办了哪些罪名的金融诈骗案子?佳峰说:我办过信用卡诈骗案子,恶意透支型的。小马说:我办过集资诈骗的,不过因为数额太大,报市院了。小强说:我办过金融凭证诈骗和票据诈骗的案子。丽娜说:我办过贷款诈骗案子。科长说:嗯,不少了,差不多罪名都遇到了,我来说说吧。金融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子罪名”,也就是说,本身都是诈骗,因为侵害的客体特殊,所以刑法进行了特别保护,规定了这么多的罪名。既然诈骗类的案件,那么需要遵循诈骗犯罪认定时的基本规律,首先是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当然这个故意产生在何时,目前也是存在争议的,有的人认为必须是事先就有诈骗的故意,也有的人认为应当客观分析,部分案件可以在控制占有财产之后再产生诈骗的故意,这个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再说,反正最简单的是大家记住需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既然是诈骗案件,你能指望犯罪嫌疑人说实话吗?对,不能,虽然此类案件不乏有人如实供述,但你最好不要抱太多幻想,做他不说实话或者翻供的准备,做他编瞎话骗你的准备,这样你在讯问过程中会好受些,不然会像上次小马那样,一听怎么都觉得犯罪嫌疑人说的是实话,但是回来之后再细看卷宗,才发现又被他骗了,是不是啊小马?小马夸张地捂着脸低下了头,大家都笑了。

  科长接着说:所以说我们要有心理准备,事先把卷宗材料看透,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对于这类犯罪嫌疑人,我建议大家在问的时候不要着急问他的主观方面,他一般不会告诉你的,所以先问客观发生的事实,他做了什么,先别管动机,记下来再说,把他的一系列客观行为问清楚之后,再决定要不要深入问他做这些事情的目的是什么、当时是怎么考虑的,有什么需要辩解的,因为这个辩解也许很关键,就是他逃避制裁的退路,也许这个退路早在他开始下手的时候就已经想好了,我们需要做的是把他的这个退路堵死,也就是推翻他的辩解,使其不成立。当然除非非常有把握,你不要跟他当场辩论,去试图堵他的路,否则他会继续想办法圆他的谎言,你会发现你在不停跟在骗子后面转圈,这个前面已经说过了,所以最保险的办法是听和记,要不动声色地让他说足说够,然后研究他的漏洞,法庭上进行揭露。这是对付这类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方法。再有就是具体地看,比如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么区分?上次我们报送市院的那个案子,最终处理就分了两个罪名,一部分人定的是集资诈骗罪,一部分人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不能仅凭他自己的供述,需要对照他的供述看其他证据的,首先就是要问清他有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者实体经营的比例与规模如何,以此来判断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看贷款诈骗罪,前面我们就讨论了,这个要和骗取贷款罪区分开,往往一些犯罪嫌疑人犯了贷款诈骗罪后都会往骗取贷款上靠,辩护人也往这个方面去辩护,两个罪名确实都跟贷款有关,都是通过欺诈的形式把贷款骗到手,但一个是用完会归还,可能因为客观原因还不上,另一个是根本不想还,直接占有了贷款。所以要从他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方面去问,再对照其他证据来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有就是,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你们看,法条里面、司法解释里都明确写了诈骗手段,这个就提示你们在讯问的时候,要把法条所说的犯罪手段与他的行为去对照,在讯问中重点问的就是有没有这些客观行为,有的案件,只要有了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直接推定他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比如信用卡诈骗,2009 年解释就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你说问这个重要不重要?所以说还是回到基础上来了,就是你办哪个案件,就要对那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很熟悉,不然你连问话都不知怎么问对不?问话问什么?当然要问的就是构成要件事实呀!所以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呀!好,下一类罪名!危害税收征管类的,谁来说说?

  希凡说:这个我来说说吧,简单,哈哈。我办得最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子,这类人素质参差不齐,既有大老板,也有小混混,既有大案子,也有小案子,手法各不相同,有自己虚开,有为他人虚开,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有介绍他人虚开的,反正总体上就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虽然有货物交易,但是开的内容跟实际内容不一样,虚假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这里就是要把握几个方面,首先就是虚开,要问清有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者至少开票与受票双方有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其次问为什么开,是谁开的,因为这里有专门的开票公司,就是负责给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本不做其他生意,你问他有没有发票上所开的经营内容、有没有实际经营就可以了;还有就是抵扣的情况,这个要问,有没有造成税款的流失。有几个数据要注意问:一是所开价税合计多少,二是实际税率多少,三是应缴纳的税率多少,四是实际抵扣了多少,有无全部抵扣。这类案件中经常见到单位犯罪的,因此要对决策者是谁、是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等讯问清楚。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讯问内容。其他罪名,大多数是围绕增值税发票来的,所以对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要搞清楚,重点围绕上面说的几个要点去问,这样虽然涉税案件的罪名不少,但原理是相通的,掌握以后就明白怎么问了。科长说:希凡总结得不错。危害税收征管类的案件,其危害主要是使国家税款流失,造成损失。这类案件中,可能有人会辩解他不知道税率是多少,或者不知道应当纳税,从主观上来辩解他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这些显然都是不可信的,有时候犯罪嫌疑人看你们年轻可能会忽悠你们,这个其实很简单,谁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不纳税的?这是一个常识,作为经营人不可能不知道的,你可以问他在开设公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有没有办理纳税方面相关手续就可以了,包括发票该如何开、如果自己不具备开票权,应当到哪里去找哪个部门开,这个都是规定很明确而且很具体的,说自己不知道是糊弄不过去的。再有就是单位犯罪的问题,这里要注意的是有的所谓开票公司,就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立的,那么根据司法解释,是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这个就要在讯问的时候注意问,成立公司以后都从事了哪些经营活动,这样来固定他不是单位犯罪的证据。好了,我们讨论下一类罪名,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谁来给我们讲讲?

  宪伟说:这个我来说说,前段时间办了几个卖盗版光碟的案子,有一点心得体会。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类,分别是对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侵害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主要是要查清他们侵害的程度有多大,具体地说就是数量有多少,这个在讯问时要问清;另外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是,这类案件都存在销售出去和没有销售出去、已经摆到店面或者摊位上进行销售和放在仓库里还没有拿到市场上来销售的数量,这个情况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的案件情况比较类似,这个在定罪处罚时是有区别的,所以要问清楚。还有就是主观明知的问题,有的人以进货的时候不知道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为由进行辩解,我们就要看他的客观行为能不能印证他的供述,这个一般要问他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价格,比如卖盗版光碟的,正版的光碟要比他卖出的价格高出很多很多,这个他自己也是知道的,为什么能低价销售?就是因为他进价低得更多,这个其实从进货与销售的价格上就可以看出他是不是明知是盗版产品了。再有就是注意“所得和应得的违法收入”,这个在讯问当中要注意,我们往往会忽视应得的违法收入这一块,只问他拿到手的收入,应得的收入是指他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没有实际取得收入,但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实际应当付给他的那部分钱。还有就是要在讯问中注意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主要是要问清楚他的商品质量问题,还有就是那些购买者对这个产品持什么样的态度,有的时候一些买家实际上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但商品质量本身没有问题,不影响使用,这种情况就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当中,要注意问清楚犯罪嫌疑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获得了多少利益,因为在被害人的损失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犯罪嫌疑人获利的情况来认定犯罪损失的。这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讯问中的大致问题。再有就是这类犯罪的人员组成也比较复杂,有高科技人员,有IT 人才,也有小商小贩,比如侵犯商业秘密的,就不是一般人能做到,一是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二是要懂得商业秘密,甚至有能力破解商业秘密,这种人智商高,能力强,隐匿罪证的能力也强,所以讯问的时候就不能轻信他,要听其言,观其行;有的人以贩卖盗版光碟为业,就不能光盯着查获的那么点东西,还要看有没有记账本、进货单、供货人的供述是什么样的等。好了,我就说这么些吧。科长说:好的,宪伟说得很全面了,时间关系我们不展开讨论,具体问题大家在办案中遇到再说,下面谁说说最后一类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小项说:我来谈谈。这类犯罪最有代表性的我觉得就是合同诈骗和强迫交易罪,一个用计诈取,另一个用力强攻,哈哈,当然还有最常见的非法经营这个小口袋罪名,就上面这三个罪名,办案中我觉得就占了这类罪名的将近一半有吧?

  科长说:我觉得将近六成。小项说:嗯,是的,反正除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之外,我就只办过一件串通投标的案子,其余全是上面四个罪名,传销的案子呢虽然涉案人多,但我办得不多,其他几个罪名没办过,所以我说说这三个罪名吧,合同诈骗的人最典型,就是都要把自己说成是无罪的,是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这有的人吧,他确实是因为对法律不理解,所以把自己说成是无罪的,认为自己不就是夸大了一点履约能力吗,不就是把货款拿来赌博了吗,只要赢了钱就一定会还给对方,怎么会是诈骗呢?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他认为那个只要自己最终把钱还上了,约定的内容无关紧要,这是一种。对这种人讯问他会跟你辩解他不是诈骗,这个你先别急着让他说怎么不诈骗,先让他说客观表现,合同签订了没有?签了。有没有按合同约定去履行?没有。对方有没有受到损失?损失的原因是什么?你把货物或者货款弄哪里去了?你把这些财物弄去了打算怎么办?有没有能力归还?有没有打算归还?等等。这些让他说了,然后我们来判断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有一种人事先就有诈骗的目的,有预谋的,先伪造印章、伪造银行存款凭证骗对方,说自己实力多么雄厚,骗取对方信任,把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拿到手以后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了,而是钱吞了,人跑了,或者钱挥霍光了。这种人我建议也是从客观行为入手去问,有没有伪造印章、伪造银行存款凭证的行为,伪造完了都用来做了哪些事,把这些问题先问住,再来问他为什么,为什么会伪造这些东西,目的是什么,事后为什么不归还,等等,这样来问他,让他想不回答都不行。合同诈骗案件当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的关键,所以要通过问话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除了前面说的几个方面之外,还要问这么几个问题:一是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这个就要问他在签订履行合同当时自己的实力如何,比如说账上有多少资金、外面有多少债权或者债务,有的人已经债务缠身无法偿还,说有履约能力就显然是骗人的;二是有没有采取诈骗手段,这个就问他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让他先直接回答,再听他说辩解;三是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拿到财物直接做其他用处或者逃跑、挥霍;四是履行合同的态度是不是积极,有的人虽然履行了小部分,但不是积极去履行,就表现出非法占有目的;五是对财物主要的处置方式,是做什么用了,这个跟一些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密切相关,要问清楚;六是在没有偿还被害人财物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是什么态度,有没有及时通知对方、有没有减少损失的补救行动,等等。通过问这些内容,来判断和论证他主观方面的内容。

  科长说:对,可以说,合同诈骗案件是经侦类案件当中一个常见罪名,也是最容易产生罪与非罪争议的罪名,这其中非法占有的故意问题非常关键,关键到了能不能定罪的程度,所以问清楚这个问题也就相当关键,很多案件其实就是经济纠纷,只需要用民事法律去调整,而不能定罪。当然合同诈骗有各种形式,但总体来说,一是都有签订、履行合同为,二是客观表现上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都是客观行为,那么我们需要辨明的主观方面,小项给了我们很好的方法,不错。小项不好意思地说:我也是办了几个案子以后又看了几本书才明白的,也是因为今天我们要讨论这个问题,我才临时归纳了一下,所以我感觉我们的学习活动确实有必要,不然我也会偷懒,不去总结了。再有就是强迫交易案件,我感觉跟抢劫或者寻衅滋事有时候容易搞混,所以要问清楚他究竟是不是有真实的交易行为,这是关键,强买强卖行为归根结底还是有个交易行为和过程,如果根本没有,打着所谓的买卖旗号去直接抢人财物,那就是抢劫,或者是强拿硬要了,所以在问的时候要注意问他卖的是什么,或者买的是什么,或者提供了什么服务,是不是打着做买卖的幌子行无偿占有之实,这些都有助于判断是强迫交易还是抢劫或者寻衅滋事。这个要根据两抢意见里面规定的情形来处理: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还有非法经营的案件,这个就一言难尽了,类型太多了,本来就是一个口袋罪,我只感觉需要问的是:经营了什么,经营这个知不知道是违法的,或者如果说不知道,那么做这个事要不要经过审批、有没有人管理、有没有逃避检查的行为;经营了多少数额,卖出多少;营利了多少,货值多少,经营了多长时间;卖给了什么人,等等,这样可以基本上反映出他非法经营的情况。

  科长说:是的,非法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把握两点:一是主观上是不是明知在非法经营,二是经营的情节怎么样,数量多少,当然主观方面不能只问他知不知道,要从客观行为上去问他,除了小项说的几个内容外,他以往的经营经验、生活阅历、文化程度等,都可以作为判断他是否明知的依据,这个在必要时也可以问一下。好的,时间不早了,今天我们的讨论就到这里,经侦案件的讯问问题,绝不是今天我们半天的时间就能解决,大量问题还要靠大家在具体办案中去思考和感悟,这个大家可以在遇到问题时再向你们的师父求教,或者跟我来探讨。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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