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开设赌场罪中涉及金额达3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当开设赌场涉及金额30万以上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综合全案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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