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下城区,适用取保候审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取保候审。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仍未办结的情况,此时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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