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打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需依据具体情况判定。若行为人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实施撞车后又打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无端故意撞坏他人车辆,随后对车主进行殴打,其主观恶性明显,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扰乱性,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然而,如果撞车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且后续打人行为是在矛盾激化过程中发生,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相关争议进行处理,并非出于流氓动机无故生事,则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相关民事、刑事法律处理交通事故及打人行为。总之,判断撞车打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性质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需全面、综合地分析具体案件事实。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