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必须使用缓刑的审判对象是哪些

2018-11-04 来源:VIP智库 浏览:763次

关于必须使用缓刑的审判对象是哪些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必须使用缓刑的审判对象是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必须使用缓刑的审判对象是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执行问题

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但据笔者调查,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而被撤销缓刑,还有一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不久,又旧习上演,继续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未对其适当帮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因为犯罪对其进行惩罚不是主要目的,通过惩罚、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过自新,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那么,对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简单,主观罪过不深的少年犯,适用缓刑后,应当多给予关怀、教育,使其在学校、家庭或工作岗位上接受考验。但实践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执行期间,并未受到特别的关怀、教育,他们有的在社会上受到歧视,有的受其他人拉拢继续游手好闲、为非作歹,学校、家庭未吸取教训,对其加强管教,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也未协助有关单位、人员制定帮教措施,未适时回访,引导他们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缓刑案件执行减刑制度的较少,鼓励机制不健全。

缓刑案件,因罪犯未被关押,无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怎样好,都很少有被减刑的,这不利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功能,教育功能也非常重要,教育功能的实现不仅仅体现在罪犯不重新犯罪,还体现在通过劳教,罪犯人生观上有所提升,道德行为水平得到提高,除了不犯罪,还要成为一个讲究社会公德的人。在缓刑执行期间,对表现好、能够改过自新、乐于助人、群众交口称赞、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用减刑的方法予以承认和鼓励,无异会对罪犯起到更好的教育作用,对其他缓刑罪犯也树立好的范例。

对于符合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缓刑后,应该依法在规定区域矫正,待缓刑考验期满,没有违反刑法规定的,那么判处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公开宣告。缓刑的执行对罪犯的考察是另一种给罪犯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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