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2018-11-12 来源:VIP智库 浏览:603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

涉黑根据犯罪性质不同会分别判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需要确定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认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要注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互相转换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存在着互相转换的问题。这种行为方式的互相转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行为人既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也实施领导行为;

(2)行为人由一般参加行为转换为积极参加行为;

(3)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行为转换为领导行为或者组织行为;

(4)行为人由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沦为积极参加者或者一般参加者;

(5)行为人由积极参加者沦为一般参加者。

由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几种行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应的罪名论处。在几种行为方式相互转换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至少跨越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而这几种行为方式的性质、内容又有所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确定罪名。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中,可能相关人员涉黑的程度还不一样,一般主要追究的都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法律责任,其他人等根据在黑社会性质团体当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判处三年到五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黑社会的主要领导者,其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些是可以被直接判处死刑的。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黑怎么处判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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