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法律责任生产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2018-11-14 来源:VIP智库 浏览:85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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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同时也会在各个方面规范着企业和公民的行为,如果做出了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生产和销售假药会如何处罚?按照规定,会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收取50%的销售金额,情节严重者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生产销售假药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构成要件

本条第一款是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行为人必须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所指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不包括兽用药品。

(三)、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鉴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极大危害性,刑法把危险犯就作为处罚对象,把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作为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或者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由于假药的成分复杂,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也并不完全相同,要作具体分析。有些药品虽然是假药,没有什么疗效,但对人体健康没有危害,如以红糖为主要成分冒充感冒冲剂,以萝卜干冒充天麻或人参,虽然不能治病,但对人体机能也没有什么损害,因此,一般也不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处理。

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普及,公民和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都要遵循相应的法规,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法规操作,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权益,同时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秩序,如果公民发现有任何违纪的情况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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