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量刑标准

2018-11-14 来源:VIP智库 浏览:764次

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量刑标准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量刑标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目前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复杂客体说。其二,单一客体说。究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怎样的?这方面对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有重大意义。那确认构成了犯罪之后,又应该如何对行为人判刑处罚呢?下文中,VIP智库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什么

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客体的论述存在两种观点:其一,复杂客体说。但在侵犯客体内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认为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人格和名誉权利与正常的竞争秩序;有人认为包括被害者对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客观公共的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公平竞争的商业秩序和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人认为包括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市场管理秩序;有人认为包括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与社会主义市场下正常的竞争秩序;还有人认为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单一客体说。有人认为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有人认为是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权;有人认为是商业人格权。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和商誉权。商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商誉权是一种智力财产权,其财产内容的表现形态是无形的(物质的),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从内容上看,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商誉权不能等同于商誉,商誉权是商誉主体依法享有商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商誉的保护通过商誉权的行使来实现。商誉权与人格权、名誉权应严加区分。商誉权和名誉权在主体范围、评价内容、实现方式以及内容属性等方面均有区别。因此,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之一应是他人的商誉权,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二、刑法对它的处罚规定

(一)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处罚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21条中就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标准有明确的规定,此时还是需要结合不同的情节作出处罚。另外由于此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因而在不同主体犯罪的时候,那么实际的处罚就是不太一样的。更多这方面的知识,请上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以上就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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