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完班回家后脑出血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22次

  对于“工伤”这个名词,许多员工都不陌生,但是当员工身体受到伤害时,往往属于工伤的情形,能够获得赔偿却不自知,或者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却自认为可以获得赔偿,最后只能满载失望而归。那么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哪些情形又不属于工伤呢?今天,我们以下班归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为例,详述其是否属于工伤。

  首先,来看这个例子:甲上完班后回家,突然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大家能否毫不迟疑的告诉我一个明确的答复,甲的死亡是属于工伤还是不属于工伤,然而大家可能会犹豫,觉得好像属于工伤的情形,又好像不属于。没关系,我在这里明确的告诉大家,甲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为什么呢,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下列情形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上的一大段都说明,工伤与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密切联系,而甲的情形不属于以上任何一钟情形。

  先别急,我们再看看甲的情形在视同工伤的规定里,能否找到法律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其要求也是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甲是已归家后突发疾病死亡,因此甲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我们可以明确得出:下班归家后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我们切记一点,工伤一定是跟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完成工作任务相联系,或者是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前后收尾、准备工作有关。因此,不要因为法律知识的小盲点而无缘获得工伤赔偿或者将赔偿对象分不清,这就得不偿失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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