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2018-11-17 来源:VIP智库 浏览:8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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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共产党从刚开始建新的建立到一步步发展到今天为止,已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了,但结果却是现在前赴后继的被行贿的这种行为给拖下水的。一般行贿是普通老百姓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各种好处费的,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是怎么规定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标准

1、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

2、数额较大。较大的标准是:对个人是1万元,对单位行贿是20万元。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王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2、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谋取的是个人还是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是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所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由此可见,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量刑起点规定的是三年以下,不过三年以下者也不是一个特别准确的量刑标准,所以行贿的量刑问题还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幅度的。可有的时候通过行贿人是能够牵扯出一系列的重大职务犯罪和贪污受贿的案件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话可以减轻一部分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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