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判处缓刑的判决应由谁做出?

2018-11-18 来源:VIP智库 浏览:6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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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造成了强烈的震慑。行贿受贿行为是国家和百姓不能容忍的,法律也会给与这些行为以最公正的审判,绝不姑息。但法律也会依据情况对行贿受贿行为做出缓刑判决。那么行贿、受贿罪判处缓刑的判决是如何做出的,由谁做出呢?接下来我们就详细解读一下。

受贿罪判处缓刑的判决应由谁做出?

受贿罪判缓刑,应按照法院审判程序判决,不一定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受贿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就必须立刻执行,同时也会宣告缓刑考验期,在这段时期,犯罪人员不得违法,而且必须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告知自己的活动情况;会客、搬迁等行为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若在缓刑期内又有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法院就会撤销缓刑判决,根据犯罪情况判处新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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