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终身监禁制度的犯罪?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16次

  贪污罪是刑法中贪污贿赂罪中的其中一种具体罪名,终身监禁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专为极为严重的贪污贿赂罪新设的制度,是指若有人因贪污贿赂被判处死缓,两年期满依法转为无期徒刑后此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在监狱终身服刑,把牢底坐穿。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都备受老百姓关注,如成为了终身监禁第一人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人们都对他贪污的行为咬牙切齿、对其惩罚结果也是大快人心。这类案件究竟多受人们关注,看看《人民的名义》的火爆程度就知道,除了老戏骨的精彩演绎,贪污贿赂话题也为这部戏增添了很多看头。什么是贪污,贪污有什么样的的后果?

  什么是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公共财产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后果)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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