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910次

  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起事端,如随时殴打他人,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哪些区别?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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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情节有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起因上,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殴打对象上、殴打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故意伤害罪在于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和目的、伤害他人的起因、对象一般都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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