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退脏才可以减刑新规定是怎样的

2018-11-27 来源:VIP智库 浏览:125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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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那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如果罪犯可以积极的退还赃物的话,那么法官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会适当的考虑,就有可能对罪犯减刑。对此,我国也是做出了专门规定的。那究竟关于退脏才可以减刑新规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VIP智库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退脏才可以减刑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退赃能否减刑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决定。

二、积极退赃的情形有哪些

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我们基本同意第二种观点。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一是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二是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三是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即使罪犯退赃了,此时是否能减刑还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并不是说只要退赃就一定可以被减刑。而法律中对积极退赃的具体情形也是做出了规定的,要是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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