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止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无疑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时候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给大家讲讲什么是公益诉讼制度。
1、概念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公益诉讼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当时又称之为罚金诉讼(quitam)或民众诉讼(actionspopulares)。相对于保护私人权益的私益诉讼而言的一种诉讼制度。
2、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1)适格的原告。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原告不要求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当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并不因为其个人利益包含在公共利益之中或者与被诉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提起公益诉讼。一般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有三种:一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二是任何组织、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三是由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受案范围。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各种涉及资源、环境、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的案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非刑事犯罪案件,如: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性垄断案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社会保障案件;公共卫生案件。
(3)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是违法行为有公害性且不要求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明显有别于“无损害,无赔偿”的私益诉讼。
(4)对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在起诉前,不论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都应先履行告知程序,即原告在了解到被告具有违法行为时,首先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其违法行为。
要求其纠正并可要求赔偿,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才可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答复能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和了解。
以上仅是关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简单描述,对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更为严密的立法条文设计,建立与完善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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