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性侵男学生被判猥亵,你怎么看?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839次

  提到“性侵”多数人想到的是男的性侵女的,但是反过来女的性侵男的,用网友们的段子讲就是男的赚到了,单身狗受到1万点伤害......但是,你是否想过,如果是一名未成年男童被女的性侵,对男童有没有伤害呢?下面跟着法律快车的小编去围观吧!

  案情回顾

  某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报道称,该女老师在担任受害人班主任期间,先后数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争议点:犯罪事实与判决定性并不相符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通常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且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从上面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强奸罪,我国现行刑法上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妇女”,不认男性,《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猥亵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罪包含两种情况:如果是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此,对于幼女的猥亵就应当缩小解释,排除性交;如果是对于幼男的猥亵则是包括性交在内的性行为。两者相比可以看出,相对于女童的保护力度来说,性侵女童的处罚力度比性侵男童的处罚力度要强。

  难道儿童被性侵就要分清是男是女的吗?

  小编觉得在保护孩子的性权利上,不应该有区别对待,孩子对外界获知能力其实都处于同等环境条件下,没有什么男孩比女孩聪明能干,心理承受能力强大这样的说法。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心理的健康发展是很重要的,心理过早的接触性教育不仅是对孩子内心尚未成熟的心智的侵犯更是让孩子在以后对“性犯罪”这方面的引导有不恰当的指引。

  围观中的你们怎么看这事儿呢?是默默的当吃瓜群众还是.......

(责编:白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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