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个人自首悔过材料有哪些

2018-12-0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3759次

关于你认为个人自首悔过材料有哪些的法律问题,本网VIP智库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你认为个人自首悔过材料有哪些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个人悔过是指犯罪人去公安部门主动的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上会考虑自首的可以减轻罪行的,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那么对于个人自首悔过材料需要哪些呢?下面就是针对这个个人自首悔的现象搜集了相关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自首书组成部分有哪些?

(一)标题 自首书的标题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写上“自首书”三个字。

(二)正文 自首书正文需写明以下一些内容: 首先,写清犯错误的基本过程,同时交待出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叙述事情的过 程时,要求要将事件的前因后果叙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错误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改正的决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体可行,以备有关 单位和群众的监督执行。

(三)落款 落款要求自首人写出自己的姓名,并签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还需加上“自首人”三个字。

二、关于个人自首悔过的个人依据是什么? 

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针对于个人自首悔过材料搜集的详细内容了,个人自首悔过材料必然是会有的,那么自首书是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的。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都是属于个人悔过。对于以上的内容还不够了解的,你可以去咨询相关的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你认为个人自首悔过材料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VIP智库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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