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罚金能否不缴纳?

2018-12-03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10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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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经济类案件中,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会一并处以罚金。一般来说,罚金都是一次性缴纳的。按照流程,被告拿到判决书后,应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金刑是重要的一种刑罚制度,那么法院判决书罚金能否不缴纳?我们一起看看VIP智库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法院判决书罚金是否必须缴纳?

在刑事案件中被法院所判的罚金是必须缴纳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的,可由法院强制缴纳。

但是,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也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的对象是谁?

罚金的适用对象是大家容易忽略的问题: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

2、财产犯罪

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共有14个条文,其中9个法条规定了罚金,占条文总数的50%以上。

3、其他故意犯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有90余个法条,其中约50%的法条规定了罚金。此外在我国刑法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第240条、第244条也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的具体金额如何确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综上所述,按照刑法规定,法院一旦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后,这是一定要缴纳的。法院判决书罚金的具体金额,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罪犯缴纳罚金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出分期支付。如果罪犯恶意拖欠,则人民法院查实后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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