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要依法执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关于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问题,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认定此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又收受贿赂,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受贿罪的,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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