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2019-12-02 来源: 浏览:61606次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就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关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相关问题,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概念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及非军人非法出卖或者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 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将武器装备出卖或者 转让的行为,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短缺,破坏了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 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 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 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 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部队在 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行 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 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各章有关条文对这类犯罪规定 的加重情节论处,而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认定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条竞合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出卖部队武器装备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论处。

  将盗窃、抢夺的武器装备又出卖、转让的定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后又将其出卖、转让的,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论处,而将盗窃、抢夺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如 果盗窃、抢夺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则应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而将出卖、转让的行为作为从重处 罚的情节。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量刑标准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而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战时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致使武器装备流散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出卖、转让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等。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

  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构成本罪:

  (1)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2)非法出卖、转让子弹10发、雷管30枚、导火索和导爆索30米、炸药1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3)非法出卖、转让其他武器装备的;

  (4)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零部件及维修器材和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2000.12.5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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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相关法规

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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