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什么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6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法律咨询:
您好,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什么规定?
律师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