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

2018-07-30 来源:网络 浏览:773次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3-9-17

执行日期:2003-9-17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内涵和外延,深入领会其精神,并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予以正确适用。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大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即可在线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010-85820018 17896002159

邮箱:84218677@qq.com

Q Q:8421867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8层

微博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
强律网是互联网+专业刑事律师咨询平台,拥有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专业办理各种复杂刑事案件。本站关键词: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排行榜|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诉讼律师|北京知名十大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排名|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北京刑事律师前十名|北京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北京最有名的刑事案件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十大刑事律师|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北京经济犯罪律师|北京职务犯罪最好的律师|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刑事案件

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

Copyright 2018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京ICP备17027737号-4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王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