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彭利兵) 男子杨某去一公司讨要拖欠货款时,伙同他人持械殴打该公司员工致轻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15时许,杨某伙同赖某、巴某等人来到萍乡市区某公司讨要拖欠货款。为防止吃亏,杨某等人在该公司附近工地捡了水管、钢筋、木棍等工具。进入厂区后,杨某和巴某去了值班室,并声称要找钟某,被害人刘某告知钟某不在。杨某等人便准备去找公司领导,走到值班室与领导办公室中间的厂区空地时,刘某拦住杨某,杨某见自己这边的人都过来了,就用手中的钢管朝刘某头部打去,刘某便跑,跑至厂区草坪时,不小心摔倒,杨某等人便持踢馆击打刘某,致刘某头部出血,杨某等人便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向某公司讨要拖欠货款,伙同他人持械殴打该公司员工刘某,致刘某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杨某的自首、赔偿、持械殴打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