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死金毛犬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拘,是否小题大做?

2019-07-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983次

       近日,广东佛山顺德一男子,因其未拴绳的贵宾犬被同小区内遛狗时脱绳的金毛犬咬死,动手将金毛犬打死,并将金毛犬主人的父亲打伤。此事引发了社会关注,顺德警方发布通报,打死金毛犬的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

 

  当地公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何某民实施刑拘的。

  有网友质疑,两个人遛狗时,都没能用绳子拴住自家的狗,双方都有过错。

  那么,造成冲突后,事件是否严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在这里,北京观妙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学强律师表示:“打死狗,刑拘人”这样将责任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看似不符合老百姓认为的公平正义价值观,但要告诉大家的是,刑法不仅维护实体正义,也要维护程序正义。在此案件中,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以及现场调查的结果,了解到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就可以立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了,这是在维护每一位民众向公安机关控告的权利。

       不仅如此,王学强律师还表示,贵宾犬主人除了可能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外,其也不可避免地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宠物犬虽然是动物,但无论是狗猫鱼鸟还是兔子乌龟仓鼠,任何动物只要被冠以宠物身份,并与某一自然人有事实上的豢养关系,其属性就应该归属私人财产。

       贵宾犬主人显然没有权利,对于他人的私人财产进行处置,打死金毛犬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名副其实。

  若该男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中被打死的金毛犬价值应达到5000元以上,方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追诉;倘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涉案男子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涉案男子的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同时,被打老人以及“金毛犬”主人均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要求涉案男子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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