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所本身并不具备批捕权。批捕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行为,需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该权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批捕则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一步限制,且认定其具有较大的犯罪嫌疑。在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不同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刑事拘留所不会进行批捕操作,批捕的法定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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