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卡卖给别人 法院判处追缴卖卡者违法所得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469次

  原标题:法院判处追缴卖卡者违法所得

  男子税某在网上把自己的储蓄卡出售给他人,然后通过挂失补办新卡,将卡内的15万元存款全部取走。日前,被告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29岁的税某有过多次前科劣迹,但他一直不思悔改。2014年为了赚钱,他决定以“黑吃黑”的方式用自己的储蓄卡套取他人钱款。税某先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工商银行储蓄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同时绑定了一个手机号,开通了余额变动的短信提醒业务,然后将储蓄卡在网上卖出。

  该储蓄卡被瞿某所买,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有名的刑事辩护律师,其后又引出另一起租车抵押贷款案。2014年6月,安某等人找到卢某、瞿某要求办理贷款业务,但因无抵押物不能办理贷款。后安某通过某租车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租赁了一辆价值33万元的沃尔沃越野车,以此作为抵押物。卢某联系了一个客户。之后安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这名客户。客户将15万元打入瞿某提供的户主为税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上。

  2014年6月22日,税某通过银行发送的余额变动手机短信提示,得知自己的工商银行储蓄卡收到了15万元。税某立即到银行将该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取出14.997万元,并于3天后将该卡注销。

  2014年11月7日税某被警方抓获,涉案款项均未起获,后税某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税某再次被羁押,同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日前,东城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15万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记者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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