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脚获取游戏厅积分,又用积分换取积分的如何论处?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670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做手脚,获得游戏厅积分,又用积分换取积分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案情:甲在自己经常玩游戏的游戏厅安装了一个遥控装置,并通过该装置获取了该游戏厅的大量积分。甲利用该积分到游戏厅工作人员处兑取了 9000元。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学生:甲利用遥控装置获取游戏厅积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将盗窃的积分拿到游戏厅柜台换取现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张明楷:如果认为甲利用遥控装置获取积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那么,盗窃的对象是什么?

学生:盗窃的对象是积分。完全可以将游戏厅的积分评价为财产性利益。甲将游戏厅的积分通过遥控装置转移为自己所有, 所以,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张明楷:甲利用游戏厅积分换取现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话,诈骗的对象是什么?

学生:诈骗的对象是游戏厅的现金。

张明楷:那么,游戏厅除了甲用积分兑取的9000元现金外,还有什么损失呢?

学生:游戏厅因甲利用遥控装置盗取积分而导致积分减少,而积分本来就是财产性利益。如果甲将自己非法获取的积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的话,肯定会对该不知情第三人构成诈骗罪;如果该第二人将购买来的积分再拿到游戏厅兑换现金,也会造成游戏厅的现金损失。这样的话,甲利用遥控装置获取积分、拿该积分到游戏厅柜台兑换现金的两个行为就会侵害两个法益,即不知 的第三人购买积分的财物与游戏厅的现金。

张明楷:如果甲将游戏厅的积分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购买人又拿着这些积分去游戏厅兑换现金,确实如你所言,存在两个法益侵害。但在本案中,甲用遥控装置获取了积分后又拿该积分去游戏厅兑换现金,游戏厅最终仅损失了 9000元现金。在行为最终只侵害了一个法益的情况下,应该将甲的行为仅认定为包括的一罪,仅按照一个罪定罪量刑即可。

学生:到底该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张明楷:我认为最好还是将甲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因为游戏厅最终损失的是现金,而正是甲伪装自己是合法获取了该些积分并要求兑换现金的欺骗行为导致游戏厅相关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因此而处分了 9000元的现金,所以,将甲的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即可。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仅供个人学习、研究,禁止复制传播、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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