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拿到拆迁款“假结婚”如何论处?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2609次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认定犯罪与否,要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而不是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

案情:某城中村面临拆迁,在拆迁补偿中,具有该村户口的老年人会得到更多的补偿。甲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就与自己的妻子离婚,并同时与其丈母娘办理了结婚手续。由于甲的丈母娘是没有工作的老年人,在这次拆迁补偿中,甲因此多得了9万元的补偿款。在拆迁事宜全部结束以后,甲与其丈母娘办理了离婚手续,又与其妻子复婚。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学生:我在网上看到过对这个案件的讨论。有人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甲与其丈母娘办理了“假结婚”,负责拆迁的单位因此而多付了甲9万余元的拆迁款。但是我不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既然甲已经与自己的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也与自己的丈母娘办理了结婚手续,那么,就应该肯定甲与其丈母娘在法律上已经结为了合法夫妇,而不能认为这样的婚姻是“假结婚”,也就不能认为甲以“假结婚”的形式骗了拆迁单位9万余元的拆迁款。

张明楷:我同意你的看法。我们不妨在这里探讨一下,为什么有人会认为甲与丈母娘办理婚姻登记是“假结婚”呢?

学生:或许这些人认为,甲与自己的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与丈母娘办理结婚手续是为了能够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在获得这笔钱之后,甲就马上和自己的妻子复婚了。也就是说,或许他们认为甲主观上并没有要与自己的丈母娘长期生活的打算。

张明楷:按理说,只要公民持有效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就应当肯定他们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是否有效,与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的主观意图没有任何关系,与两个人的感情如何,也没有直接关系。有的夫妻生活了一辈子,可能没有任何感情,但他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有的人没有登记结婚,虽然感情特别好,却没有婚姻关系。除了事实婚姻外,我们判断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只能以是否登记结婚为标准。在此意义上说,没有所谓假结婚假离婚。换句话说,所谓假结婚”与 假离婚是从一般生活意义上而言,也不是从法律上说的。所以,我认为,将这个案件中的甲与其丈母娘的结婚登记认定为 假结婚进而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观点,实际上是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而不是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也可以说是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一种表现。如果这些人从客观出发认定甲的行为的话,就会首先肯定甲与其丈母娘的婚姻在客观上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会将这样的行为称为假结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选编自张明楷《刑法的私塾》,仅供个人学习、研究,禁止复制传播、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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