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串通开发公司老板套取巨额集体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获刑

2018-08-16 来源:正义网 浏览:1591次

8000万元村集体资金转入合作开发项目的公司后,几个月内,其中7000余万元便没了踪影。村民举报后,一起内外勾结、以虚构交易形式掩人耳目,挪用巨额集体财产的大案浮出水面。今年6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名被告人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村民举报,八千万大案浮出水面 

2014年10月,武汉市洪山区纪委和公安机关分别收到举报材料,反映该区和平街白马洲村的8000万元项目专项资金被挪作他用,希望调查并追回挪用资金,确保村民利益不受损害。 

有关部门迅速介入,查明上述8000万元村集体资金,于当年5月以“划拨款”的名义转入荆博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荆博奕公司)。时任白马洲社区党总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容水生随后被“双规”,并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洪山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案犯荆博奕公司负责人周国和、法定代表人陈波平也被抓获到案。 

2006年,因为要修建武汉火车站,政府在白马洲村征了500多亩地,按相关政策,拨付了2.4亿余元征地补偿款,并于2008年给村里办了53亩产业用地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后因其他原因这块地的开发搁置,一证一书也过期。 

到案后的容水生交代,虽然证书过期,但村里还是想在这块地上做项目,他便找到自己的妻弟、从事拆迁行业的周国和及其手下陈波平,让他们帮忙办理一证一书手续,并表示,如果能办下来,就将53亩地交给他们开发。后来,周、陈二人将手续办下来了,并于2014年2月成立了荆博奕公司,周是实际负责人,陈是执行总经理。 

荆博奕公司成立后,容水生就与该公司合作开发之事,召集村委班子成员开会。会上达成一致,白马洲村以53亩产业用地作价1.6亿出资,与荆博奕公司联合开发“日月商业广场”项目,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成。 

彼时,因为儿子容某四处搞资金拆借,欠下的巨额外债到期,债权人不停催容水生还钱。焦头烂额的容水生于是找到周国和、陈波平,商讨以“借款”的名义,将8000万元村集体资金转到荆博奕公司,一部分作为“日月商业广场”项目启动资金,一部分则用于给自己儿子还债,周、陈二人表示同意。 

事情敲定后,2014年5月10日,容水生组织召开社区两委会(社区党总支委会和社区居委会),称荆博奕公司需要从村里借8000万元用于合作项目前期启动,按年息5%给村里付利息。不明就里的村委员们认为能给村里带来收益,均表示同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5月12日,8000万元从白马洲村的账户打到了荆博奕公司的账上。之后,容水生在周国和的安排帮助下,分多次将其中的32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儿子的个人债务。 

可是,当村财务人员拿着借款收据到街道财政所入账时,却被拒绝,因为此笔支出不符合相关村级资金管理规定,既没有街道审批手续,也未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且报账票据不正规。财政所要求白马洲村完善报账手续,否则这笔款项要立即收回来。 

容水生于是又召开一次两委会,商量变通方式,最后商定该村以投资入股的形式与荆博奕公司再签一份补充协议。尽管在这份补充协议上都签了字,但村委员们依旧认可前一份借款协议,认为8000万元始终是要还给村里的。 

然而,事情并非如他们所想。洪山区检察院调查发现,除了3200万元被容水生用来给儿子还债,从8000万元转入荆博奕公司的当天开始,在接下来的4个多月时间内,陆续有4200余万元被转入该公司财务人员胡某的个人账户,并分18次取现共计3800万元,通过龙吟祥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张鹏,给到东方佳能拆迁有限公司动迁负责人明小霞手中。公安机关接到此线索,立即对张鹏和明小霞开展追捕工作。 

明小霞到案后供述,3800万元确实到了她手上,其中800万元被张鹏拿去还了赌债,另3000万元“暂时”被用于自己的一些建筑工程,但她强调,钱不是自己主动要的,是周国和在2014年6月主动找她,说想把白马洲村转到荆博奕公司的钱以结工程款的名义套3800万元出来,作为其个人出资入股她的建筑工程赚取分成。至于她和周国和的关系,明小霞称,两人于2010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周国和在其扬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明小霞的老公杨某)工作过。 

张鹏到案后也供述了自己从荆博奕公司财务胡某手中多次拿钱并转交给明小霞的经过,同时交代,明小霞其实是自己的老板,自己在龙吟祥公司只是个挂名法人而已,自己拿800万元还赌债也是经过明小霞同意的。胡某的证言中证实了张鹏的供述,称自己按周国和的吩咐,多次取现交给了明小霞的“司机”张鹏。 

案发后,明小霞的家属退出赃款3800万元,容水生的家属退出赃款600万元。白马洲村至今尚有2700余万元损失未追回。 

两人被判无罪,检方提起抗诉 

2015年4月,明小霞、张鹏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被移送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容水生、周国和、陈波平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洪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三人挪用的钱款属于发放给村民征地补偿款后余下的集体资金,不属“公款”性质,遂将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将三人诉至法院。 

2016年10月18日,洪山区法院分别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容水生有期徒刑九年,判处周国和有期徒刑六年,判处陈波平有期徒刑四年;对于明小霞、张鹏,则作出无罪判决,判决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参与了容水生等人挪用集体组织资金的共同犯罪,其利用周国和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而是赃款处置行为,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收到判决后,洪山区检察院认为,两份判决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问题,遂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尤其是对于明小霞、张鹏的无罪判决,该院指出,其审理过程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直接使用了另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容水生一案)中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即将其作为定案判决依据;而且,该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该院认为,现有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二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其中明小霞事前与周国和共谋商议并同意,属共同犯罪,张鹏积极参与,为挪用行为提供关键性帮助并从中牟利,属帮助共犯,判决书评判观点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 

容水生等三人也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多方取证,锁定“幕后老板” 

收到洪山区检察院抗诉材料后,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重新进行审查,发现不少疑点:明小霞从头至尾拒不承认参与合谋挪用资金,可谓“零口供”;而容水生、周国和的供述前后不一,刚开始极力撇清明小霞与案件的关联,后期又将责任往明小霞身上推,称明小霞才是幕后主谋。 

到底哪种说法才是事实?明小霞究竟在整个案件中扮演着什么角色?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和证据复核,弄清隐藏在背后的真相。 

重新提审容水生和周国和,两人终于交代,刚开始“维护”明小霞,一方面是为了让她在外面筹款补亏空,一方面是相信明小霞有“能力”确保他们“全身而退”,但后来发现明小霞似乎并没有那个能量“救”他们,所以决定“还原事实”。 

周国和说,实际上明小霞才是荆博奕公司的幕后老板,而且除了荆博奕公司,扬泰、龙吟祥、东方佳能等公司,明小霞都是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不过是“一套人马多个牌子”。 

容水生也交代,荆博奕公司成立之前,他就和明小霞有过接触来往,“日月商业广场”项目的合作开发和荆博奕公司的成立,都是在同明小霞商讨下进行的,对于挪用8000万元之事,明小霞也从一开始就知情并参与。 

承办检察官认为,两人的此番说辞与明小霞此前在供述中所说的一句“后来我就同意了接手这个公司(荆博奕)”相互印证,说明明小霞在8000万元进入荆博奕公司之前,就已经接手并实际控制这家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承办检察官再次翻阅案卷,终于从一张模糊的书证复印件上发现了突破口。这张龙吟祥公司的银行开户记录上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名字,与荆博奕公司的财务人员一样,都是胡某。这进一步证实了两家公司的关联性。 

以书证为据,再次找到相关证人,经过耐心释法说理,他们终于抛开顾虑,证实明小霞就是几家公司真正的后台老板。部分证人还提供了几家公司的工资表、值班表、福利表等书证,证实了几家公司的人员混同关系及明小霞夫妻的老板身份,且有证人表示,荆博奕公司的成立就是明小霞的决策,“日月商业广场”项目是明小霞和白马洲村合作开发的。 

不仅如此,还有证人揭露,荆博奕公司案发后,明小霞老公杨某曾指使下属销毁与该公司有关的文件。承办检察官分析,此举虽是杨某所为,但鉴于夫妻关系,有理由相信是明小霞授意或对此明知,这说明明小霞等人具有逃避打击、掩饰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综合新收集的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明小霞不仅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张鹏对挪用之事明知,仍在明小霞的授意下,18次以非正常手段转移3800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重审改判,5名被告人获刑 

2017年3月,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将两案发回重审。 

武汉市检察院密切关注案件进程,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洪山区检察院公诉人交换意见,将补充调查的证据全部移交区院,并指导其重新梳理、整合证据,着重针对明小霞参与共谋挪用集体资金的行为及张鹏是否明知挪用的是白马洲社区资金继续补证,同时建议向区法院提出将两案合并审理的意见,以利查清全案事实。洪山区法院采纳检方意见,决定合并审理后,区检察院依程序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 

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2月11日,洪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容水生有期徒刑八年,明小霞有期徒刑五年,周国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陈波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明小霞、张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8年6月19日,武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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