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酒后暴力殴打多名儿童,被判寻衅滋事罪获刑五年

2018-10-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687次

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韦某牙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韦某耀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宸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牙酒后到东兰县东兰镇河堤路某奶茶店旁,看见牙某某(女、12岁)推自行车经过,便想抢夺该自行车,抢夺未果,恼羞成怒,便用脚踹翻该自行车后离开。

接着韦某牙行至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某鸡排店前,看见黄某某抱着小孩郭某某(男,1岁半)在路上行走,便强行从黄某某手中将郭某某抢走并猛摔在地,致使郭某某左额骨骨折、左眼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韦某牙沿曲江路往电影院方向行走,当行至某服饰店前时,看见小孩尹某(女,7岁)经过,韦某牙便用脚将尹某踹倒在地上,致使尹某唇部软组织挫伤。

尔后,韦某牙继续行走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厅,看见小孩韦某某(男,5岁)正在营业厅内玩耍,便上前用脚踹韦某某的头部,接着用脚踩韦某某头部数次,在县信用联社职工和保安的制止下,韦某牙才罢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郭某某和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件发生后,涉及案件的视频和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牙随意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且,被告人韦某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坦白行为不足以弥补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庭审当天,法院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记者到场旁听,同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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