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人因盗窃等罪被惩处

2018-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453次
11月15日,三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南阳中院驳回了被告人袁超、彭长丰的上诉,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彭长丰通过短信或者网站发布代办高额信用卡的虚假信息,并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办理信用卡需要查客户征信、验资、付手续费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提供验资银行账户并向账户内存款,然后向被害人发送由被告人袁超制作、提供内嵌木马程序的手机银行客户端,通过后台窃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袁超、彭长丰相互联系,分工操作,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秘密转至他处,其中彭长丰联系被告人陈爱娥在ATM机上将盗窃所得款项取现。通过上述作案手法,两被告人先后盗窃人民币近40万元。陈爱娥两次帮助彭长丰取款,从中得“好处费”2800元。

2018年4月29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超、彭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爱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袁超主动退赃后认罪、悔罪,彭长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有立功表现,陈爱娥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超、彭长丰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袁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彭长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陈爱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陈爱娥违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8年5月2日,一审判决下发后,袁超、彭长丰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述情节均已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原判量刑适当,遂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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