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跑路”一老板获刑七个月

2018-1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613次
中国法院网讯(王球)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汤某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7月,汤某军与汤某忠、刘某林、刘某生等人联合开办砖厂。2011年1月其他股东都相继退出,由汤某军一个人承包经营该砖厂直到2015年1月该砖厂倒闭,因没有盈利,汤某军便开始拖欠砖厂秦某毕、吴某勋等十余名工人的工资,至2015年元月累计拖欠秦某毕、吴某勋等人工资12万余元。

2015年元月,砖厂工人联系不到汤某军,便将拖欠工资的事情投诉到了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算了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在得知汤某军因病回到桂阳某医院住院后,于2015年2月3日当面向汤某军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汤某军在2015年2月9日前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后被告人汤某军只是向秦某毕、吴某勋等部分劳动者支付了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回家过春节的车旅费。

2015年2月过完年后,汤某军为赚钱及逃避工人向其索要工资,就离开了桂阳县外出浙江杭州及湖南长沙等地打工,秦某毕、吴某勋等工人也无法联系上汤某军。

2017年4月10日,桂阳县公安局对汤某军立案侦查,因无法查找到被告人汤某军的去向,遂于2017年8月19日对其上网追逃。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汤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汤某军被抓获归案后,其妻子于2018年7月9日向秦某毕、吴某勋、侯某军等16名涉案工人支付了共计人民币103064元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军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汤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汤某军在到案后一审宣判前支付了涉案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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