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网店”诈骗50余万元团伙十人均获刑

2018-11-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788次
中国法院网讯(袁小蕾)打着代开网店的幌子,利用微信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借用各种名目收取服务费,利用被害人想开网店赚钱的心理实施诈骗。短短半年,诈骗金额50余万元,受害者达38人。近日,由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生效,该起案件中10名团伙成员均获刑罚,受到了法律制裁。

广德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蒋某、曹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为骗取他人钱财,成立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系蒋某,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6人负责销售工作,被告人洪某某等3人负责售后工作。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想开网店赚钱的心理,通过在微信平台投放虚假广告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加公司销售人员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向被害人推销代运营网店服务套餐,虚构该公司有自己的服装加工厂的事实,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开网店、增加网店流量、刷钻(刷信誉)、代发货源、代为装修网店及上新货物等名义提供技术服务,吸引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交纳服务费,再由公司售后人员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但无法达到合同的要求。被害人发现其网店没有生意,找到被告人求助时,被告人又以被害人选择的套餐等级太低、网店信誉等级低需要刷单等理由,让被害人交纳更多的升级套餐、刷单等费用,直到被害人发现被骗找到被告人时,被告人借故推脱直至不理会被害人。截止2017年1月份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曹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模式,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等38人共计人民币518807元。案发后,各被告人积极退出了部分赃款。

广德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曹某某、金某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曹某某共同参与了作案前的预谋和准备工作,并各自出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等8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金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缓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曹某某等二人不服判决,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量刑并无不当,鉴于二审中,上诉人蒋某、曹某某委托家人缴纳了八万元罚金,系主动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认定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在原判基础上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改判蒋某、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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