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玉米案改无罪 最高法:非法经营罪应慎用

2018-07-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浏览:1008次

一位没有相关资格就去收购玉米的内蒙古农民,去年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受到关注。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已尘埃落定,在该案原审判决生效到再审判决改判生效期间,我国农民等个人主体无证收粮构成违法,实际上已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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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没有相关资格就去收购玉米的内蒙古农民,去年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受到关注。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改判王力军无罪。法院因何改判?农民收购粮食行为,该如何认定?记者展开调查。

农民收购玉米,一审以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

巴彦淖尔市位于黄河河套灌区,盛产玉米、小麦、油葵等。每到丰收季节,粮食经纪人便会走家串户,北京刑事律师,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再卖到粮库或深加工厂,赚取差价。王力军曾是他们中的一员。

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08年开始,王力军利用农闲时间做起了玉米经纪人,之后又买来二手农用车和玉米脱粒机,以方便自己收购。“2012年、2013年粮食价钱好的时候,我一年大约能收几百万斤玉米。从农民手里收购的价格最高在每斤9毛多到1块二三分之间,再卖给粮库,除去运费、脱粒成本之后,一斤大概能赚3分钱。”王力军说。

王力军想着继续扩大收购规模,但到了2015年底,正在农民家收购玉米的他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案件不久被移交到公安机关,随后王力军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力军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

拿到审判书后,王力军没想到:“在临河区和我一起收玉米的还有好几百人,为什么判刑的偏偏是我?”不过由于判处的是缓刑,并不需要在监狱服刑,王力军未提起上诉。

“根据以前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巴彦淖尔市粮食局副局长史永景说。“在实际操作中,‘50吨以上’非常难以界定,因为粮食经纪人大部分都是走家串户,不好取证。”

王力军案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在当时,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将个体经营者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判刑,北京刑事律师,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足以受到刑法追责,各方意见不一。

最高法认定本案“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再审决定书,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认为,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同时,最高法还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认为,原判决显示,法律制度、审批制度改革和市场的发展相比是滞后的,而粮食收购市场先行一步,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放开了,但审批制度没有相应的变化,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发生变化,于是该案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再审宣判无罪,王力军和辩护人当庭表示,下一步将按照程序申请国家赔偿。同时,与案件相关的法官是否会被追责,也成为很多人心中的疑问。

对此,有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的明确规定,如案件符合“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等情形,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也明确提出,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审理王力军案的法官是否被追责,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来认定。

审批制度变更,农民无证收粮违法已成历史

几年前,农民粮食经纪人因推动粮食购销流通,解决农民卖粮难,受到农民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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