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认定容留卖淫罪成立的前提是卖淫女卖淫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卖淫女进行处罚,也就是未认定卖淫女有卖淫行为,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认定被告未构成容留卖淫罪。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抗终字第1320号
【案情】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林。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林接手经营位于平谷区新平东路xx号的“碧海云天”洗浴中心,经营项目有洗澡、保健、足疗等,内有技师6名。同年12月3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技师杨某某与客人在3号客房内,并从杨处起获避孕套及服务单等物,后将张林等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未对涉案卖淫人员杨某某进行处罚。
【审判】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林的口供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虽有部分内容相吻合,可相互印证,但仅凭此证及服务单的记载内容便认定被告人张林犯有容留卖淫罪,则明显不足。且尚有证人李某甲、段某某、曹某某所作证言
与杨某某所作证言中的矛盾之处未能排除。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张林容留卖淫罪成立的前提是卖淫女卖淫事实的存在,而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卖淫女进行处罚,也就是未认定卖淫女有卖淫行为,该结论与认定张林有容留卖淫行为存在逻辑矛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林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故判决:被告人张林无罪。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均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林的有罪供述与证人杨文芳的证言能够吻合,且本案物证亦能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未对卖淫女进行处罚不能成为不认定犯罪的前提,故认为张林犯容留卖淫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张林当庭对原判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张林的供述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虽有部分内容吻合,可相互印证,但认定容留卖淫罪成立的前提是卖淫女卖淫事实的存在,而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对卖淫女进行处罚,也就是未认定卖淫女有卖淫行为,该结论与认定张林有容留卖淫行为存在逻辑矛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林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且其余证据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林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经核查,在二审审理期间没有新的证据证实张林的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任何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两个事实”,即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来源于客观事实,又不同于客观事实。刑事审判工作是在尽最大努力追求接近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依靠法定程序认定的合法证据,进而确认法律事实来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证据是认定犯罪的根据,但是证据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固定为法律事实才能与后续的法律适用相互联系。认定法律事实的合法证据存在瑕疵或与待证事实逻辑冲突时,我们应当认真核查,审慎对待。当最终呈现出的法律事实不足以对被告人的行为评价为犯罪时,则应依法宣告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195条第3项明确规定,根据已经査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案件中公诉方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使法官确信存在犯罪行为的程度。如果达不到,就应依法宣告无罪。本案是典型的证据不足,进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例。从现有证据看,张林的处所内可能存在卖淫行为,在案的部分证言及物证确实可以表明该处存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嫌疑,但这一客观事实需要通过合法证据固定为法律事实,而不能仅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本案中认定张林处所内人员存在卖淫行为是定罪的前提,但侦査阶段公安机关已经以证据不足,未对涉案的张林处所内人员进行处理,缺乏证明张林处存在卖淫事实这一关键证据,在案证据只能表明,张林处可能存在卖淫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那法庭认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张林处所内无卖淫行为。可以说是否能够证明张林处有卖淫行为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逻辑起点,缺乏这一逻辑起点,后续的证明无从谈起。法官在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矛盾的情形下,认定被告人犯罪明显缺乏法律事实基础的前提下,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审判本质上是一种推理活动’符合客观规律是作出正确推理的基础,我们应该尊重客观的逻辑规律,不能单单以法官内心确信对抗逻辑规律。审判活动中,证据是进行推理的“素材”。法官要经过对“素材”的分析判断、整理归纳,进而进行审判。证据之间、证据及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进行的分析判断、整理归纳重点。结合本案,本案中的证据及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冲突,现有证据已经将待证事实的存在前提否定,导致待证实事缺乏逻辑起点,后续的推理活动根本无法进行,当然也就无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的评价。
(评析人:王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