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怎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款怎么处理

2019-12-25 来源: 浏览:1854次

有时候我们在工作的时候,没有对企业加以分辨,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比如说,常见的就是企业向社会集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是不是非法的,那么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怎么解释 接下来 刑事辩护律师 的小编就带各位一起去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到您。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怎么解释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非法集资的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最近的变化: 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款怎么处理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    二、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六、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  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  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一、统一非法集资的认定和执法标准当前,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危害已经形成共识,但如何辨别非法集资却并不容易,非法集资正在向许多领域蔓延,从已暴露的重大案件看,除商品流通、生产经营、农林牧渔等传统领域外,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业合作社、私募基金等领域也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重点,他们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复杂的业务设计不仅让普通百姓无从辨别,也让打击工作遇到难题。《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非法集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加快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建设。此外,我还建议集中各领域的专业人士,针对各类典型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系统研究,出台规范化的认定、辨别标准,厘清哪些属于非法集资、哪些属于正常的金融业务或民间借贷,作为执法参考,根据现行法律再制定出统一的执法标准,增强打击的时效性和打击力度。二、建立全国联网的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意见》提出以防为主,及时化解,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各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我建议具体做法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从网络、媒体等各种广告中采集相关信息,进行专业化分类,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监测平台,经过数据集成和人工辨别、分析,形成预警功能。非法集资呈现跨地域、跨行业的特点,因此该平台只有实现全国联网才能发挥作用,平台建成后,从宏观上可以及时预警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非法集资情况,提前做出预示;从微观上可以把短期内提供过高收益、频繁变动公司股东、在特定时间段提高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公司标识出来,给予特别关注。三、加强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监管和查处非法集资蒙骗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广告,《意见》提出要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建议工商、广电、互联网等广告监督部门把投资担保、代为理财、金融咨询、贷款服务等广告作为特别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把广告审查关口,堵住非法集资类广告的发布渠道。报纸、杂志、电视台以及网站等广告发布者应严把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审验其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布,并及时向监测预警平台报告,由于审验不严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四、建设普惠金融,让金融发展的成果惠及更多百姓《意见》提出要深化改革,疏堵并举,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同时,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支持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一方面解决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产品。针对大量社会资金缺少投资渠道的问题,我建议,一是鼓励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放宽理财产品的门槛限制;二是完善民间融资制度,拓宽社会资金的投资渠道;三是继续大力推进“万众创新、大众创业”工程,使民间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快速流动。

阅读完上文,想必各位都是对非法集资资金怎么处理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怎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款怎么处理 有所了解了,由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比较大,同时会导致参与者资金受到损害,我们首先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于非法集资过程中受害人,我们可以找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介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问题请在线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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