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区别包括什么

2021-07-18 来源:网络 浏览:868次

一、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区别包括什么

1、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2、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3、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强迫交易罪中交易行为的认定

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交易的合法性问题。从强迫交易罪的条文表述看,并未对交易本身的合法性予以界定。强迫他人交易的是合法交易,成立本罪。而对于强买毒品的行为,应依照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强迫他人接受色情 服务的行为,就依照具体行为手段,如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进行处理。

二是交易的真实性问题。本罪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规定其犯罪手段是暴力或威胁,这表明强迫交易罪侵犯了多个客体,包括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交易者的人身权利和其财产所有权。其中,商品、服务交易秩序为主要客体。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悬殊的财物时,应以抢劫罪论处。这种情况下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他人财产、人身的侵害方面,而非交易秩序。在具体认定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时,可以从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和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倍数两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

传统的敲诈勒索行为与强迫交易行为方式一般不会存在区分上的困难,但是随着“交易型”敲诈勒索行为的出现,这两个罪名在行为方式上出现了重合。在“交易型”敲诈勒索中,行为人往往通过交易的外观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因此,在使用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与他人交易的情形中,准确区分敲诈勒索与强迫交易对量刑轻重具有重要影响。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区别包括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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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所以强迫交易罪属于结果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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